委托人须知

最后更新:2018-07-20浏览次数:747

查新委托人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查新委托人有权拒付查新合同以外的费用。
  (2) 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站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或提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以供查新站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站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 对查新站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等行为,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工作站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2.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站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 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 查新站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 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 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 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 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另: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若有虚假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