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公共场所。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保护大多数读者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订本规则。
1 读者入馆须知
1.1 持校园卡、借书证和临时阅览证(有条形码和照片)的读者,经门禁通道验证后进入图书馆。上述证件已逾期的不能进入图书馆。
1.2 持“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通用阅览证”的读者,属于协作网单位的在编人员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校生,进入本馆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其它持此证读者,只限在医科图书馆查阅文献。
1.3 来本馆查阅文献的校外读者(限于本科以上在校生或高校教师),可持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以及单位介绍信到办证处(文科馆二楼流通台、理科馆门厅咨询台、医科馆一楼流通台)办理一周有效的临时阅览凭证(无照片)进入本馆。持临时阅览凭证的读者进馆时,须同时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
1.4 国内高校教师和研究生读者,凭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可进入外国教材中心(理科馆)和文科外文图书引进中心书库(文科馆),若要进入其它阅览室则须办理临时阅览凭证。
1.5 非本馆读者来访,先请保安人员联系被访职工,在获得被访职工确认后才可进馆。
1.6 下雨天读者的雨伞请放在图书馆门口,以避免弄湿图书馆地面,或自备塑料袋包裹,放置寄物箱。
1.7 入馆证件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发现借用或冒用证件的将予以停止使用图书馆的处罚。
1.8 读者不得携带食品、饮料入馆,读者不能在馆内进食、吸烟、用火。职工不能在阅览区内用餐。
1.9 进入图书馆应注意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1.10 入馆后请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在阅览室或自修室请自觉将手机调至振动档,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
1.11 自觉爱护图书馆的书刊和电脑等设备,不可涂鸦、刻画和损坏。
1.12 未经许可,不准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宣传品。
1.13 书包等私人物品请存入寄包箱并加锁,不得带进阅览室或放在阅览室门口。寄包箱寄物不可过夜,否则将罚款处理。个人证件、钱款、手机等贵重物品务请随身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1.14 不得用物件空占阅览座位。若放置物件的座位空闲20分钟,其他读者可使用该座位。图书馆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1.15 无论读者还是职工,出馆时一律走监测仪通道。如遇监测仪报警,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双方注意文明礼貌。
1.16 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把图书馆的文献或设备带出检测仪通道,将按违规处理。
2 读者办证
2.1 办理借书证
2.1.1 本校教职工和博士后凭工作证到文科馆或医科馆办证处开通校园卡的借书功能。
2.1.2 教育部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把学生电子版名单发给图书馆,图书馆负责开通校园卡的进馆和借书功能。
2.1.3 附属医院医生凭工作证和各医院人事部门出具的担保书到医科馆办证处办理借书证。
2.1.4 档案关系不在本校的在职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凭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的名单及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署的担保书,开通校园卡的进馆和借书功能。
2.2 校园卡挂失
2.2.1 读者丢失借书证应及时至信息办或网上挂失。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2.3 办理阅览证
2.3.1 本校读者在校学习一年以下者,可申请办理阅览证。
2.3.2 校外协作单位的读者可出具单位介绍信,提出书面申请,经馆领导同意,持个人有效证件和一张一寸照片,办理有效期半年的临时阅览证。
2.3.3 其他校外读者(限于本科以上在校生或高校教师)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学生证或工作证,可办理有效期为一周的临时阅览凭证。
2.4 收费标准
办证和补证收费标准见《图书馆收费项目公示表》。
3 读者借阅
3.1 图书出借册数与借期
| 读者类型 |
库 址 |
外借册数 |
借 期 |
本科生
进修人员
(文、理科) |
文科馆书库 |
6册(中文)
1册(外文) |
一个月 |
| 理科馆借阅室 |
7册 |
二周 |
| 理科馆书库 |
3册(中文)
2册(外文) |
一个月 |
| 医科馆社科书库 |
3册(中外文) |
一个月 |
| 医科馆科技书库 |
6册(中文)
2册(外文) |
进修人员(医科) |
医科馆科技书库 |
3册(中文) |
一个月
(限在医科馆借阅) |
| 研究生 教职员工 |
文科馆开架书库 |
10册(中文) |
二个月 |
| 1册(外文) |
一个月 |
| 理科馆借阅室 |
7册 |
一个月 |
| 理科馆书库 |
3册(中文)
2册(外文) |
二个月 |
| 医科馆社科书库 |
3册(中外文) |
一个月 |
| 医科馆科技书库 |
8册(中文)
2册(外文) |
| 附属医院医生 |
医科馆科技书库 |
6册(中文)
2册(外文) |
一个月
(限在医科馆借阅) |
|
3.2 借阅注意事项
3.2.1 借书时请当面检查图书是否被涂画、损坏,如遇此情况,应提出声明,请工作人员加盖公章。一旦图书借出,读者应对所借图书的损毁状况负责。
3.2.2 借书时请注意核对所借图书与所需图书是否一致,若有疑问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询问。
3.2.3 读者可在外借图书到期前办理一次续借手续,可网上自行操作。文科医科图书续借期一个月,理科图书续借期两星期。请注意续借图书的还书到期日是从续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由原来的借期再加上续借期这样计算。
3.2.4 阅览室和报刊库的书刊不外借。
3.3 文献复印
3.3.1 本馆在各阅览室设有自助复印机。本校读者可凭校园卡到馆办公室购买自助复印卡,然后到阅览室自助复印。
3.3.2 下列复印限制:学位论文和194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不予复印;所有版权书刊只允许复印全书的1/3以内;与本馆文献无关的文件、宣传品不予复印。
4 读者借阅违规处理
4.1 逾期处理
4.1.1 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还书逾期须交纳逾期费每册每天0.1元。
4.1.2 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日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二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
4.2 遗失赔偿
书刊遗失,应及时报失。尽量购买原版本图书抵还,或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4.3 损毁书刊
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毁书刊。
4.3.1 损毁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书刊,酌情赔偿。
4.3.2 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须偿还原版本的书刊。不能偿还原版本书刊时,按遗失赔偿处理,并不得索取损毁的书刊。
4.4 盗窃书刊
读者离馆时,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盗窃书刊将采取下列措施:
4.4.1 确认其盗窃事实;
4.4.2 收回原书刊;
4.4.3 违规读者为职工的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违规读者为学生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未办手续携书刊离开阅览室或书库,按下列规定处理:
| 违规次数 |
处理规定 |
| 第一次 |
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一个月 |
| 第二次 |
按盗窃书刊处理 |
|
4.5 校园卡、阅览证违规使用
4.5.1 校园卡或阅览证上无照片,无证号、姓名模糊不清或经过涂改者,不得进入图书馆。
4.5.2 证件如有转借或重复办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 违规次数 |
处理规定 |
| 第一次 |
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一个月 |
| 第二次 |
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三个月 |
|
4.5.3 阅览证如有转借,将予扣证,并不再给以重新办证。
4.6 凡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读者,均须填写“读者违规记录单”,由图书馆存档;在照章处理之前,暂停其借阅权利。经济赔偿和交纳逾期费的标准见“图书馆收费项目公示表”。
4.7 图书丟失损毁赔偿规则
5 离校手续
5.1 读者毕业、调离、出国、离退休之前,须持人事部门所发的离校单,到图书馆办证处办理图书清还手续。证实图书清还后,注销借书证,由办证处在离校清单上盖章或出具证明。
5.2 档案关系不在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或进修人员,若学业结束时未办理图书清还手续,由担保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6 校外读者
6.1 校外读者(限于本科以上在校生和高校教师)需要利用我馆文献资源,可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办证处办理“临时阅览证”,一周有效。
6.2 校外读者办理临时阅览证(有照片和条形码),限于与本校有协作关系的人员。申办者须持本人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交一寸近照一张,阅览证有效期半年。
6.3 校外读者不予办理个人借书证,但可向工作人员提出复印资料申请和文献传递服务请求。
6.4 复习迎考阶段,持“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通用阅览证”和“临时阅览证”的读者限制进馆。
6.5 校外读者办理阅览证收费标准见“图书馆收费项目公示表”。
服务监督电话: 021-65643179 E-mail 信箱:
libmng@fudan.edu.cn
复旦大学图书馆
2000年10月制订
2002年3月第一次修订
2002年10月第二次修订
2003年7月第三次修订
2006年6月第四次修订
|